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完善许可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局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管理局受理的行政许可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民航局行政授权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内容变更、有效期延续、有效性签注、符合性认证等。
第四条 本程序所称一类许可项目,是指多个部门共同办理,或者一个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初次颁发和变更等重大项目。二类许可项目是行政许可的初次颁发和变更等重要许可项目。三类许可项目,是指各种个人执照的审核、有效期延续、有效性签注等一般许可项目。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分类见附件一。
第五条 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分类变动以及新增许可项目的分类由局务会决定。
第六条 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由主管部门以管理局名义受理,经过专业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七条 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部分。
第二章 许可受理
第九条 管理局在本局网站或办公地点公布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条 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将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条件、依据、内容、时限、程序等资料公示,以备申请人查阅。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材料直接报许可主管部门。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可办理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许可主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许可审批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管理局提出一类和二类许可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由许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按照相关规章办理受理手续,同时按照《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登记系统管理办法》完成网上登记。三类行政许可申请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章办理。
第十四条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管理局许可职权范围,或者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许可申请,许可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授权由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由管理局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管理局进行初审,报民航局审批的许可项目,由管理局做出初审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七条 民航局委托管理局进行初审和审核的许可项目,按照相关规章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许可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第三章 许可审查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专业审查由许可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从受理之日起到做出许可决定,原则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采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原则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由管理局负责初审的许可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民航局或转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进行前期公告、听证的,许可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向利害关系人通告。
第二十三条 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请求后,由政策法规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章 许可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一类和二类行政许可申请经过专业审查以后,审查主管部门做出是否给予许可的建议,需要通过专门会议研究的许可事项,由审查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会议;需要在政务网上流转,经有关部门会签的,会签后报局领导审批;不需要会签的,直接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一类许可项目,许可决定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或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类许可项目,许可决定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类许可项目,管理局授权许可主管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一、二类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许可主管部门按照《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登记系统管理办法》完成网上办结登记。三类行政许可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相关规章办理。
第二十七条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许可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作。
第五章 许可送达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一、二类行政许可决定向当事人送达时,应办理邮寄、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许可主管部门应当把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按照《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案卷,年底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由管理局授权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