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原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于1992年成立,2002年核定行政编制7人,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2005年,内设污染控制监督管理科、办公室、生态科3个科室,下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和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密管理站3个事业单位。2011年机构改革,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内设科室调整为综合业务科、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简称环评总量科)、自然生态保护科,下辖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密管理站、辐射环境监测站4个事业单位。2017年,地改市,原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哈密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机构改革,原哈密市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内设综合业务科、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5个科室和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辐射环境监测站3个事业单位。
单位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翰林路13号
邮政编码:839000
联系电话:2236003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9:30-13:30 下午16:00-20:00,冬季 上午9:30-13:30 下午15:30-19:30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副局长周军:主持生态环境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老干部及群团、信访、环境执法、政策法规等工作。分管市环境监察支队、政策法规科,联系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分管单位(部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
负责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人事处等处室的工作衔接。
党组副书记、局长顾晓华:主持行政、事业全面工作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扶贫、水、气、土壤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应对气候变化、安全生产(行业)、行政审批等工作。分管市辐射环境监测站、污染防治科、行政审批科。联系市环境监察支队党支部。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分管单位(部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
负责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综合业务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生态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监察一处、生态环境监察二处等处室的工作衔接。
党组成员、副局长樊晓毅:协助书记、局长工作。负责扶贫工作。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分管单位(部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邹建红:协助书记、局长工作。负责机关运行、效能作风建设、人事、财务、文秘、档案、政务公开、规划、综合治理、信息化、安全生产(内部)、环境信访、应急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科技标准、扶贫、环境监测、宣教信息、政策法规等工作。分管环境保护监测站、自然生态保护科、综合业务科。协助书记分管政策法规科。联系市环境监测站党支部。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分管单位(部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
负责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科技与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宣传教育处等处室的工作衔接。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一、综合业务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信息、安全、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治理、信息化、环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内部)等工作。
负责生态环境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哈密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二、污染防治科
负责哈密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机动车、化石能源、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及核与辐射环境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机动车、化石能源、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及核与辐射环境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负责哈密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哈密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地(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水功能区划,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制定水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办法、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承担废水固定污染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水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或参与有关大气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拟订并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哈密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负责哈密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负责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地区转移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核与辐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设施装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的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起草哈密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哈密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哈密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哈密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新闻审核与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开展哈密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哈密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统一办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的日常服务、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负责与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对接,承担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窗口工作人员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考核。
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工作。承担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建议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控体系。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承担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起草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哈密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生态环境议案、提案。
负责承担哈密市生态环境监察综合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察政策、制度规范,工作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县、较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牵头办理检察建议书相关工作。参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执法案件的审理。负责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哈密市相关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能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哈密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哈密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县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哈密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哈密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哈密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及哈密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哈密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哈密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哈密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控体系。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哈密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哈密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哈密市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组织指导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