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10—88650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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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函投诉: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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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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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市场监管总局C楼一层企业注册大厅 |
办理流程
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交给反垄断局,反垄断局向申报人出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材料接收单》。反垄断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
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立案。
四、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
五、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由反垄断局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与上述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集中对相关市场影响的说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集中协议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