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及申报流程
(适用本税种同时享受其他减免税的情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在电子税务局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2. 再点击左侧【税源信息报告】选择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并带出企业土地信息。
3.点击土地信息中的“应税明细”按钮,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维护页面
4.在应税明细信息维护页面中,点击“变更”按钮。
温馨提示:变更日期要填选2020年1月
5.点击“增行”按钮会弹出提示框,提示没有剩余应税土地面积可进行减免见图⑴。这时如果想要享受减免,需要调整占用土地面积,例如之前占用土地面积为4801平米(一级地段),每月减免税金额6001.88元,因享受减免幅度50%则土地面积应修改为2400.5平米,然后将占用土地面积改为2400.5平米,并将现有的减免性质代码删除点击保存按钮,见图⑵、图⑶。(假如该土地享受的是税额减免,减免金额为1000元,则土地面积应修改为:原占用土地面积-税额式减免的减免金额*12/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即4801-1000*12/30=4401)
图⑴
图⑵
图⑶
6.在减免性质代码中点击下拉列表,选择【0010011607】减免代码(也可以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输入‘疫情’关键字快速查找减免性质),然后在弹出的提示页面里点击确定按钮。
温馨提示:选择其他减免性质时也可以通过关键字模糊定位到减免性质。
7.疫情减免时间为2020年2月到4月,减免税土地面积及金额会自动带出。
温馨提示:疫情减免期限为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30日,超过此申报期间无法享受此减免,所以当纳税人在疫情减免期满之后,需要将税源信息重新恢复到修改前状态(之前的占用土地面积与之前的减免信息)。
二、房产税疫情减免性质维护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2. 再点击左侧【税源信息报告】选择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可查看到房产信息。
温馨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进入后默认带出的是土地信息。需向下拉动滚动条才能看到房产信息。
3.点击房屋信息中的“应税明细”按钮,进入房屋信息页面
4.在应税明细信息维护页面中,点击‘变更’按钮
温馨提示:变更日期要填写2020年1月31日
5.享受减免需要调整房产原值,例如之前房产原值为100000元,每月减免税金额35元,因享受减免幅度50%则房产原值应修改为50000元,然后将房产原值改为50000元见图⑴,并将现有的减免性质代码删除见图⑵,点击保存按钮。(假如该房源享受的是税额减免,减免金额为7元,则房产原值应修改为:原房产原值-税额式减免的减免金额*12/0.012/计税比例,即100000-7*12/0.012/0.7=90000;假如该房产按租金收入享受的是税额减免,当减免金额为12元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0时,则申报租金收入应修改为:原申报租金收入-税额式减免的减免金额/房产税从租税率/12*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即10000-12/0.12/12*12=9900)
图⑴
图⑵
温馨提示:变更日期要填写2020年1月31日
6.再次选择变更,点击增行按钮在减免性质代码中点击下拉列表,选择【0008011607】减免代码(也可以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输入‘疫情’关键字快速查找减免性质)(此步骤可以单独操作,也可以与4同时进行)
7.在弹出的提示框中点击确定按钮,疫情减免时间为2020年2月到4月,减免税房产原值需要手动填写,月减免税金额会自动带出,然后点击确定
温馨提示:疫情减免期限为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30日,超过此申报期间无法享受此减免,所以,纳税人在疫情减免期满之后需要将税源信息重新恢复到修改前状态(之前的房产原值或者租金收入与之前的减免信息)。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 再点击左侧【其他申报】选择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模块。
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及减免税额如下图
4.房产税申报及减免税额如下图:
5.往期申报栏次中要仔细核实减免税额,建议如果存在往期申报数据时,先在申报界面中选择往期申报的属期进行申报,不建议直接申报最后一个属期。例如申报2020年一季度时发现往期的2019年三、四季度还需要申报,此时建议先单独申报2019年三季度,再申报2019年四季度,最后申报2020年一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