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一、 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模块,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据实录入是否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并选择经办人。
2.在申请表选择延期申报的税种信息,并选择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
3. 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
第二步: 预览提交
预览填写的信息,需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无误可点击“提交”业务办理,并再次确认提交,点击“确定”。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也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签名),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弹出确认界面,点击[确定]。
提交后,可在本页面中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查看申请资料,如果需要修改,可撤销申请,重新办理该事项。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也可在首页的“事项进度”中,点击“详情”查询详细情况。
待税务机关受理后,受理通知书效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