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操作手册
一、 业务概述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涉及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进行审批。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如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情形。
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 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般退(抵)税管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般退(抵)税管理”模块,选择“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选择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2.若“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选择“是”,在[个人所得税信息]中,据实录入“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不予加滞纳金起始日期”即可。
3.在[非个人所得税信息]中,录入“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后,点击[查询],勾选需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的记录。
4.选择申请理由,并在文本框中根据提示要求录入详细说明。
第二步: 上传附报资料
第三步:预览提交
预览填写的信息,需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无误可点击“提交”业务办理,并再次确认提交,点击“确定”。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也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签名),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弹出确认界面,点击[确定]。
提交后,可在本页面中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查看申请资料,如果需要修改,可撤销申请,重新办理该事项。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也可在首页的“事项进度”中,点击“详情”查询详细情况。
待税务机关受理后,受理通知书效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