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申报
一、 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二、 业务前提
1.完成税种核定。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增值税预缴申报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选择“增值税预缴申报”;
也可在右上角搜索框内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
1. 纳税人按要求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确认填写完整、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
3. 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查看申报结果(是否成功);
4.录入申报日期等信息后,可以查询到申报结果。
可点击“查看申报表”查看已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申报作废”作废该申报记录。
可点击“缴款””完成税款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