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沪国税所2013年第7号文件要求,本市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其中之一;
3.纳税人有实名比对且实名验证通过的办税员;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弹出提示信息,阅读后点击“知道了”,正式进入表单界面。
操作前,请先阅读界面下方“操作注意事项”。
对于已有备案信息,可以点击“查看”按钮进行查看。
若要新增备案,请先检查已有的历史备案“有效期止”是否已终止至新备案所属期前,以免备案期重叠。
(一) 终止历史备案
第一步:点击需要修改的历史备案记录后的“修改备案有效期止”按钮。
第二步:在弹出的“修改备案有效期止”弹框中输入需要终止的日期,有效期止只能为月末最后一日。
第三步:点击“确认提交”。
修改备案有效期止无需税务端审核,界面提示“操作成功”。
(二) 新增备案
第一步:点击界面上“新增”按钮。系统会查询纳税人是否存在已实比对证并刷脸实名的办税员信息。若不存在,给出提示信息:
纳税人可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维护模块办理实名刷脸验证;
若存在已实名通过的办税员信息,则可进入填写表单。
总机构备案信息中“就地缴纳标识”默认为“是”,“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默认为“是”,“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默认为“否”,无需填写,前台不展示。
选择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必填)、备案有效期起(必填,只能为月初首日)、选择备案有效期止(非必填)、经办人姓名(必填)。
注意:新的备案有效期起不能与原历史备案有效期有重叠。
第二步:点击“增加”按钮新增分支机构备案信息。
在新弹出的界面中点击“纳税人识别号”,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中维护的分支机构下拉列表。注意:纳税人识别号不支持手工录入,若未找到需要维护的纳税人识别号,请先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增加分支机构信息。
若“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择“否”,需选择不就地分摊缴纳原因。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分支机构信息会带至备案界面。点击“增加”可继续新增分支机构,选中记录点击“修改”可修改对应分支机构信息,点击“删除”可删除分支机构信息。,点击‘导入’可上传分支支机构信息,点击‘导出’可以下载分支机构信息
导入导出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点击‘导入按钮’弹出页面会展示‘下载模板’和‘开始上传’两个按钮
点击‘下载’模板按钮,填写相关数据,保存到本地路径,红色部分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
点击“开始上传”按钮,点击“+”,根据保存好的EXCEL路径找到文件,点击“打开’按钮,然后‘开始上传’ ,上传成功
点击‘导出’按钮,可以下载列表相关内容
第三步: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完毕,点击“下一步”,系统将根据表单填写内容,判断需要上传的附报资料。
(1)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存在一户或以上分支机构选择“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时,关于内部辅助性机构书面情况说明为必报;
(2)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存在一户或以上分支机构选择“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清税证明》影印件(每个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一份)为必报。
(3)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存在一户或以上分支机构选择“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时,在备案表保存提交环节,自动跳出上一年度(即备案有效期起年度的上一年度)该企业汇算清缴数据信息,并进行校验。
若不符合所属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无法在网上进行备案。若纳税人确实符合条件的,可携带纸质材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四步:上传相应附报资料后,点击下一步进行预览。若有问题的,可返回修改;若无问题的,点击“提交”按钮。
第五步: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弹出提示,点击[确认]。
提交成功后,建议及时退出。
新建备案需要税务人员受理,请等待税务受理结果。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情况。
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备案与上述操作类似。
税务端受理通过后,受理通知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