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管理证明
一、 业务概述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燃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 业务前提
纳税人存在资源税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三、 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
第一步: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表格,手动添加购货单位信息,确认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信息的预览。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
可在首页“事项进度”中查询申请受理情况或在“我要查询”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