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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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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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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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身份证明 |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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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子女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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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法院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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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照片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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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
助产机构、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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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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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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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申请文书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办理地点
1、陆家嘴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20号);
2、潍坊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31弄1号);
3、 塘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488号);4、洋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219号3号楼);5、花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9号);6、金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山路330号);7、 沪东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11号);8、浦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69号);9、上钢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10、 南码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400号);11、周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136弄35号乙);12、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206弄1-3号);13、川沙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1336号);14、 金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佳林路585号3号楼);15、 曹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龚丰路85号);16、 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1458号);17、合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川公路7777号1号楼);18、唐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兴路495号);19、高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168号);20、高东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433号);21、高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340号);22、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和炯路681号);23、北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路1105号);24、康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538号);25、周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190号-202号);26、航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538号);27、新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奉公路331号);28、宣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500号A区);29、惠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3252号3号楼);30、老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中路556号);31、万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188号);32、大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4号楼);33、泥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鸿音路3152号);34、书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112号);35、祝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公路5058号);36、南汇新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柏路487号)(1-7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6:30,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上午8:30-11:30
设定依据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三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或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告知书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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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范本 | 直接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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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否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2. 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自其第二个子女出生之日起无效。
3. 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光荣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同时通知发证机关。
当事人持有《光荣证》仍然有效,但当事人自愿退回的,提供本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的声明,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回《光荣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收回其《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