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全部 | ||
行政审批主体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是否马上办 | 是 | 业务主管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办理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编码 | 11120000MB164378833120123005001 | ||
咨询电话 | 022-24538875 | 监督电话 | 022-24538762 |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20-22号窗口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有效期限 | 长期有效。 | 适用范围 | 全国 | ||
是否预约审批 | 否 | 预约审批电话 | 022-24538876 | ||
到现场办事次数 | 1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机关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无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至 12:00 下午:13:30 至 17:00 | ||
是否网上办事项 | 是 | 是否就近办事项 | 是 | ||
是否一次办事项 | 是 | 是否无人审批事项 | 否 | ||
是否承诺审批事项 | 是 | 是否以函代办事项 | 否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是 | 监管细则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docx | ||
办件公示 | 是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实施权限 | |||||
市级权限 |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市卫计委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于市级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市卫计委核发的,应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 | ||||
自贸试验区权限 |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自贸试验区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于自贸试验区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自贸试验区审批部门核发的,应向自贸区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 ||||
滨海新区权限 |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滨海新区卫计委/滨海新区审批局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于滨海新区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滨海新区卫计委/滨海新区审批局核发的,应向滨海新区审批局提出申请。 | ||||
市区权限 |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区卫计委/区审批局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于区级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区卫计委/区审批局核发的,应向区审批局提出申请。 | ||||
郊区权限 | 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属于郊区卫计委/郊区审批局批准该机构执业的,或属郊区级预防机构的,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郊区卫计委/郊区审批局核发的,应向郊区审批局提出申请。 | ||||
办理次数 | 1次 |
- 申请材料
-
序列 |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准备要点 |
材料位阶 |
材料属性 |
原件数 |
复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申请表格 |
示范文本 |
1 |
54918 |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申请表样表可到天津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注意应填写个人信息、执业注册有关页面,不必填写变更注册、多机构备案页面。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否 |
下载 |
下载 |
2 |
845459 |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符合照片要求。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否 |
无 |
无 |
3 |
8451648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由聘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供; |
真实有效,机构需加盖公章,明确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
可容缺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否 |
无 |
无 |
4 |
64894 |
在市卫计委指定的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市卫健委指定的医师执业范围培训考核机构; |
属于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或重新申请注册者提交;在二年之内申请者无须提交。 |
主审材料 |
个性材料 |
1 |
0 |
否 |
无 |
无 |
- 申请条件
a)取得医师资格;
b)不属于:(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申请条件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3号,2017年)第5条、第6条;
- 办理形式
运行系统 | 市级 | 系统名称 | 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预约途径 | 电话预约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结果 | 医师执业证书 | 结果样本 | 医师执业证书 | ||
是否数量限制 | 否 | 是否涉及中介机构 | 否 | ||
是否联办 | 否 | 联办部门 | 无 |
- 办理流程
序列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审查标准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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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形式审查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应主要审查: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的内容填写是否规范。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应主要审查:照片应为白底、免冠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应主要审查:公章是否与机构名称一致,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一致。4、在市卫计委指定的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主要审查: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要求,培训机构是否为市卫计委指定机构,培训内容是否与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保持一致。 |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
|
2 |
审查 |
纸质审查 |
a)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的内容填写是否规范;b) 该医师是否注册过;c) 该医师申请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在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开设的诊疗科目范围内;d) 该《医师资格证》或《助理医师资格证》的签发日期距申请之日是否超过两年,若是,还要审查其在市卫计委指定的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是否符合要求;e) 是否属于执业助理医师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若是,还要审查其《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其收回。 |
通过/不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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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决定 |
决定 |
无 |
办理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签发相应证书; b)申请人在受理时只提交了主审材料的,经审查主审要件合格,立即签发相应证书,容缺后补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齐; c)网上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相应证书; d)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办理依据
环节名称 | 法律名称 | 条款号 | 附件 |
申请条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 | 第2条、第4条、第5条、第20条 | 下载原文 |
申请材料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 | 第6条 | 下载原文 |
现场踏勘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 ||
审图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 ||
公示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示 | ||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
数量限制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 ||
收费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收费 | ||
办理结果有效期限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 | 第2条 | 下载原文 |
办理结果适用范围 |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年) | 第41条 | 下载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