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
【办理条件】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
2.以下业务监控条件均符合的,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
(1)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状态;
(2)纳税人没有留存有未缴销的发票;
(3)纳税人不存在未注销的防伪税控资格;
(4) 纳税人不存在未注销的出口退税资格;
(5)纳税人不存在未报送资料采集(不包含本月);
(6)纳税人不存在未申报(不包含本月);
(7)纳税人不存在欠税(含各类规费);
(8)纳税人不存在已发起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资格认定、减免税备案等);
(9)纳税人的房土两税税源信息均已终止纳税义务;
(10)纳税人不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跨区税源登记项目;
(11)纳税人不存在土地增值税信息;
(12)纳税人不存在多缴、未结报的税收票证信息;
(13)纳税人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未处理完毕;没有在查的案件;不存在未完成的纳税评估。
【材料清单】
1.《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必报)。
2.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涉及:企业所得税清算登记、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实际经营期申报、清算申报四个项目。具体操作要求可咨询主管税务局所得税科(处)。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税控专用设备;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用簿》;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6.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定注销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7.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8.破产企业申请即时办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复印件;
9.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10.依法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材料。
【分类处置办理时限】
1.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前台即时办结方式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出具清税文书:
(1)从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3)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4)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6)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2. 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当场办结。
3. 对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