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程序)
【办理条件】
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清算人备案;
企业45天公告期满、完成税务、海关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材料清单】
一、清算人备案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样张;
6.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 其他相关文件;
9. 营业执照正、副本。
说明: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分类处置办理时限】
1. 清算人备案,5个工作日;
2. 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