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合伙企业(一般注销程序)
【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材料清单】
一、清算人备案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成员名单;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1.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注销登记
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通知书》
6. 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8.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9. 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由清算人制作,清算人签字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确认意见。清算报告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合伙协议约定公告时限长于法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3.合伙企业办理清算人备案后,登记机关会发放清算人成员《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在办理注销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类处置办理时限】
1. 清算人备案,5个工作日;
2. 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