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功能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增值税纳税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过程。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点击左上角“主附表树”,展开附表。根据企业类型,选择附表录入数据,录入完成,返回主表。
3. 在录入附表信息时候,如果纳税人减免项,则填写,录入附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点击【增行】,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或者“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输入减免税收入,完成后,返回主表。若无减免项,则不填写减免附表。
4.填写相关数据,确认数据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跳转到附加税计算页面。
5.点击【保存】,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调用网上扣款。
6.点击【是】,跳转到网上扣款界面,勾选税款记录,点击缴款。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前,必须先做增值税税种认定。
2.通常情况下,纳税人根据注册的行业填写相关附表,先录入附表,后录入主表,主表汇总附表的信息,主附表统一保存。
3.对于新开业的、月季度中间停业的、月季度中间注销的(即开业不足月季)的,系统会根据其当月实际经营天数和核定的定额折算实际销售额或经营额,按开业天数线性计算:当月核定销售额=(核定月销售额/月度内总天数)×月度内实际开业天数;当季核定销售额=[(核定月销售额×3)/季度内总天数]×季度内实际开业天数。
4.个体工商户享受起征点减免的判断条件为:当月(季)核定销售额小于[月起征点×申报表所填写的实际经营月数(1个月、2个月或者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