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登记
一、 业务概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 业务前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且纳税人不能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
三、 功能节点
纳税人端: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状态信息报告—— 停业登记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选择“ 停业登记”;
纳税人按要求填写《停业登记报告表》,确认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点击“确定”后提交;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下载打印文书表单”下载打印文书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