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遗失、毁损管理
一、 业务概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或发票相关信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作废声明。
凭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或损毁的税务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二、 业务前提
纳税人存在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证件遗失毁损管理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
第一步:填写表单
录入相关信息,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上传附报资料
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减免事项对应申请材料进行上传。
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点击“确定”后,完成本事项申请。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减免退税申请。
可在首页“我的待办”中查询申请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