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科技创新
|
实施主体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002429003L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审批对象 |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涉及中介服务
|
数量限制 |
无审批数量限制。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工作日)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17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 ||
审批内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权限划分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由市认定办公室负责审批。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10000002429003L231010014900002
|
一、受理条件
1.首次认定。在我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中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认定。
2.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2017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3),在2020年需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三、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
申请人
|
原件及扫描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原件及扫描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
|
原件及扫描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
|
原件及扫描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
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
|
原件及扫描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知识产权证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原件及扫描件 | 0 | 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企业注册登记表 |
申请人
|
原件及扫描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
|
原件及扫描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四、申请文书名称
五、办理地点
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地址:浦东新区: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2楼67号窗口;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长宁区:安西路35号405室;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111室;虹口区:虹口区飞虹路518号2号楼科委112室、虹口区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9-21号综合窗口;杨浦区:怀德路600号2楼B31-B32号综合窗口、惠民路800号2号楼1405-2室;黄浦区:巨鹿路139号2楼A07窗口;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810室;宝山区:淞滨路1号3楼304科委窗口(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闵行区:莘西路376号107室;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综合窗口);金山区: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弄4号楼2楼189窗口;青浦区:青浦区公园路80号1楼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崇明区:崇明区桥镇翠竹路1501号332室;奉贤区: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919号1702室(政策咨询)、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c230科委窗口(业务受理);张江园:张东路1158号3号楼3楼;漕河泾园:徐汇区桂平路410号国际孵化中心B区三楼;金桥园: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上大园:延长路149号科技楼518室;青浦园:青浦区华浦路500号3幢6楼;嘉定园:叶城路1288号;临港园:临港新城主城区申港大道200号C区502室;紫竹园:东川路555号1号楼3楼;奉贤园:奉贤区茂园路659号8107室;自贸区保税园: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813室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七、设定依据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办理流程
九、办理方式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http://stcsm.sh.gov.cn/)进行网上申报。认定企业在“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http://stcsm.sh.gov.cn/)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专家评审的审查方式。
十、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十一、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直接送达 | 申请人自行领取 |
点击下载 |
十二、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否
十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021)12345咨询途径
http://stcsm.sh.gov.cn/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投诉渠道
http://stcsm.sh.gov.cn/十五、常见问题
问题:我们公司每年的销售额都大于2亿元,那么请问我们2005-2007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每年研发费用都要大于每年销售收入3%;还是3年的研发费用总和大于3年销售收入总和的3%?
解答:请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
问题:公司原来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此次是否需要重新审定?
解答:如果要享受当年的税收政策,就必须重新认定。
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一定要请中介代理申报?
解答:不必要,企业按认定条件如实填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