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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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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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证件办理 人力资源 其他 涉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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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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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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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00242900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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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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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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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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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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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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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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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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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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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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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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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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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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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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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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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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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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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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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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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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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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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 ||
审批内容 | 外国人来沪合法工作,由决定机构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
权限划分 |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及其授权的区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相应区域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预审、受理、审查和决定。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10000002429003L231010137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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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四、形式标准
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所有打印及复印的书面材料,应当使用A4纸。五、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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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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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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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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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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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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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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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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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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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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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教育部、国外学位学历证书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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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国外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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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公安出入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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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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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颁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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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
公安出入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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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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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
工作资历证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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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颁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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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体检证明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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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六、申请文书名称
七、办理地点
市级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三楼(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黄浦区 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蒙自路701号
徐汇区 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宁路999号2号楼2楼
长宁区 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栋
静安区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秣陵路38号三楼(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普陀区 普陀人才服务中心 普陀区同普路602号
虹口区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西区一楼
杨浦区 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杨浦区出入境办证中心(淞沪路605号一楼)
闵行区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出入境办证中心(中春路4099弄)
宝山区 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友谊路15号6号楼
嘉定区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北区3楼就业人才专窗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临港人才创新创业园分点) 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1楼受理大厅;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浦东国际人才港分点) 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1号楼1楼受理大厅;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总部) 张杨路1996号1楼受理大厅
金山区 金山区科技创业中心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松江区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5号楼229,230窗口
青浦区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青浦区北青公路8098号
奉贤区 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B幢4楼
崇明区 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1楼
虹桥商务区 虹桥商务区企业服务中心 闵行区申虹路33号一楼北侧
自贸区保税区域 保税区管理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人才大厦办事大厅;自贸区出入境办证中心 浦东新区日京路38号办证大厅外国人服务单一窗口
黄浦区 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蒙自路701号
徐汇区 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宁路999号2号楼2楼
长宁区 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栋
静安区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秣陵路38号三楼(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普陀区 普陀人才服务中心 普陀区同普路602号
虹口区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西区一楼
杨浦区 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杨浦区出入境办证中心(淞沪路605号一楼)
闵行区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出入境办证中心(中春路4099弄)
宝山区 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友谊路15号6号楼
嘉定区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北区3楼就业人才专窗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临港人才创新创业园分点) 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1楼受理大厅;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浦东国际人才港分点) 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1号楼1楼受理大厅;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总部) 张杨路1996号1楼受理大厅
金山区 金山区科技创业中心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松江区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5号楼229,230窗口
青浦区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青浦区北青公路8098号
奉贤区 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B幢4楼
崇明区 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1楼
虹桥商务区 虹桥商务区企业服务中心 闵行区申虹路33号一楼北侧
自贸区保税区域 保税区管理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人才大厦办事大厅;自贸区出入境办证中心 浦东新区日京路38号办证大厅外国人服务单一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九、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第一条: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第二条:请做好两个事项整合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相应调整办事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时间地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及时对外公布。
第三条:请做好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关于两个事项整合后的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整合后的职责分工,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本函意见,结合实际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第一条: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第二条:请做好两个事项整合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相应调整办事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时间地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及时对外公布。
第三条:请做好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关于两个事项整合后的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整合后的职责分工,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本函意见,结合实际确定。
十、办理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并到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用人单位与专门服务机构经办同志一并至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
2、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外国人在境内,均需核验上传所有材料原件。
4、审查和决定
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申请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外国高端人才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并到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用人单位与专门服务机构经办同志一并至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
2、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外国人在境内,均需核验上传所有材料原件。
4、审查和决定
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申请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外国高端人才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
十二、特别程序
无十三、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
证件 | 直接送达 |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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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2、 了解申请办理进展的权利;
3、 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2、 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3、 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十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市级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黄浦区 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53023249 徐汇区 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 64756513 长宁区 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52068900 静安区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021-62472188*2072 普陀区 普陀人才服务中心 22234546 虹口区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021-65071579 杨浦区 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2170243 闵行区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64986160 宝山区 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021-36010901 嘉定区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59910159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临港人才创新创业园分点) 021-58603333;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浦东国际人才港分点) 021-58603333;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总部) 021-58603333 金山区 金山区科技创业中心 57922206 松江区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021-67848636 青浦区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021-33862072 奉贤区 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67137581 崇明区 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 021-69696988-8113 虹桥商务区 虹桥商务区企业服务中心 021-34733198 自贸区保税区域 保税区管理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38453926;自贸区出入境办证中心 22043562;(021)12345十七、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十八、常见问题
问题:外国人在华工作是否有年龄限制?
解答: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华工作年龄应当不超过60周岁(男性女性无区别),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