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申请条件 |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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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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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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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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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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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预缴享受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