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
申请条件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契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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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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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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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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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4.11.2-4.11.51《契税纳税申报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4.11.2 - 4.11.51《契税纳税申报表》(表样).doc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67号) 《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