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 | ||||||||
申请条件 | 棚户区改造中,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契税,既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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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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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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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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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4.11.2-4.11.51《契税纳税申报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4.11.2 - 4.11.51《契税纳税申报表》(表样).doc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