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17年10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二)对全国统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贡献情况(权重15%)。以财政部收到各省上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依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四)项目资金绩效(权重15%)。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采取定额分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第(二)、(三)项支出列“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正式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次年可以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情况进行清算。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专员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