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 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 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 税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操作流程】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填写相关信息→附送资料→保存→申报
办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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