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 ||||||||
申请条件 | 符合相关政策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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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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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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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4.1.1-4.1.12《税务资格备案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4.1.1-4.1.12《税务资格备案表》(表样).docx | 否 | 0次 | 四级 | 是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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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全国通办是指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将对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事项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全国办税服务。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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