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 ||||||||
申请条件 |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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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材 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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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4.1.1-4.1.12《税务资格备案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4.1.1-4.1.12《税务资格备案表》(表样).docx | 否 | 0次 | 四级 | 是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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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全国通办是指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将对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事项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全国办税服务。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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