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专利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奖励的对象包括:
(一)在本市辖区内已经授权并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
(二)近五年内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个人;
(三)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奖”,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个人。
第五条 专利费用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近五年内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或者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三)专利申请权属或者专利权属明确。
第六条 专利奖励的条件:
(一)已经获得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属明确。
第七条 专利费用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金额予以一次性资助;
(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600元;
(三)拥有本市户籍且无经济来源的在校学生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一次性资助;
对于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的,应当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资助。
第八条 专利奖励标准:
(一)对于已授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实施单位奖金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二)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1万元/国·件。同一专利奖励不超过五个国家;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3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1万元。
第九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应当向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首页复印件,专利申请代理协议书或者委托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代理费票据,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正式发票。
第十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应当向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副本复印件,“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的资格,资助及奖励金已支付的要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资助及奖励的范围;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奖励申请,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四)网上公示:对通过集中评议的资助及奖励申请,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在“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网”予以公示。对资助或奖励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复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
(五)审批公告: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资助及奖励,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按程序予以公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助及奖励手续。
第十三条 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