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 ||||||||
申请条件 |
1.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2.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3.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4.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5.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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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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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2份及电子数据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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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退税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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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7.1.2《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空表).xls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7.1.2《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表样).xls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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