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 ||||||||
申请条件 |
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级别在 B 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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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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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2份及电子数据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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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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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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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7.1.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7.1.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表样).doc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国家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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