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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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 1 日起 36 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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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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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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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及电子数据(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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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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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无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7.1.7《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空表).doc7.1.7《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空表).doc7.1.7《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7.1.7《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表样) .doc7.1.7《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表样) .doc7.1.7《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表样).doc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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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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