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2月3日习大大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落实辽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和省金融监管局《关于加强地方中小银行机构营业网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辽金监函〔2020〕29号)内容,市金融发展局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开业复工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结合辽阳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严格遵照执行,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结合上级部门政策认真遵照执行。
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推动金融机构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恢复正常经营。坚持一手抓疫情严防严控,一手抓机构开业复工,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促进”。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开业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金融企业运营的负面影响。
关于工作人员
第一条 对于从外省返辽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解除隔离后方可返岗。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时,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第三条 工作人员开展服务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若出现口罩潮湿或使用时间达到4小时的情况,应及时更换并将使用过的口罩放置于有盖的垃圾桶内。
第四条 在岗期间,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身体健康状况,每日2次测量体温,并如实登记。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及所住社区,按规定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减少来访办事人员的逗留时间。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通过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等方式,随时保持手部卫生,有肉眼可见的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及时洗手。
关于公共服务场所
第七条 要求来访人员和顾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尽量选择人员较少时段前往,避免与陌生人近距离接触;对不佩戴口罩的来访人员和顾客,予以劝返。
第八条 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来访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如发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人员,应登记其基本信息,询问其是否有湖北省或其他有病例报告地区的旅行史。如无流行病学史,应要求其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有流行病学史,应将其带入临时隔离室, 同时上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由专人负责将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推迟办理时间、开通线上办理等方式予以灵活安排,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实时调整。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来访办事人员。如遇人员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第十条 要加强对公共服务场所(包括行政工作场所)的通风换气,开启清风系统、关闭回风系统。不具备循环系统的,每日至少开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必要时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持续开机消毒。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公共服务场所(包括行政工作场所)的消毒,每天定期消毒,重点加强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取款机、电脑键盘、门把手等)的消毒,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需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防控知识的海报。
关于行政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 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创新办公方式,可采用“视频会议”和“掌上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如必须开会,参会人员要佩戴口罩并间隔1米以上,同时,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做好开窗通风。
第十四条 员工就餐采取分餐制,严禁人员聚餐,保证就餐人员安全距离大于1.5米。统一员工就餐方向,避免圆桌和对桌就餐。所有餐食饮品独立包装,取消公共区域自助添盛。所有餐具统一由专人分发,取消自行领取。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餐厅、厨房、厨具的消毒制度和参与制餐人员的体检制度。对饮水机、咖啡机、电磁炉等公用设施做好随时用,随时消毒。茶水间、食品存放区不允许有垃圾暂存,保持与垃圾隔断,食堂内垃圾必须随时清净。
第十六条 洗手间及水房要准备足够的洗手液及相应的卫生、消毒用品,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保持通风,保证冲水设施完好,及时清理如厕垃圾,增加清扫消毒频次。对所有卫生间地漏排水,小便器排水,盥洗池排水做水封检查,并做杀菌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 避免使用集中区域的员工休息区,要求员工各自独立休息,杜绝随意走动、交流,避免进行礼节性接触,如握手、递烟、倒水等。
第十八条 应在单位宣传栏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防控知识的海报,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要密切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和心理卫生,纾解焦虑恐慌情绪,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关于紧急措施
第十九条 明示各金融机构紧急事件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员工有发热、发烧等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负责人。
第二十条 及时调取疑似发病员工行为轨迹,接触人、物、区域的信息记录,划定风险范围,隔离频繁接触人员和物品,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措施或重新消毒。
第二十一条 当疑似发病员工被医疗机构确认为感染患者时,第一时间向防疫机构提供该员工接触人群报备。
第二十二条 当金融机构外感染者与员工有接触时,通过记录追溯,划定金融机构内员工风险范围。
关于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明确部门责任。主体责任方面,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方面,银行机构由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负责;保险机构由辽阳银保监分局负责;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监督责任方面,市金融发展局对辖内各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进行抽查;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辖内各保险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审批流程。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开业复工审批流程,提供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后予以开业复工。已开业复工的金融机构需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已开业复工情况向市金融发展局报备;未开业复工的金融机构需严格按照辽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5号令的内容要求,达到开业复工条件后,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开业申请提交至监管责任部门(单位),经监管责任部门(单位)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至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经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复同意后准许开业。监管责任部门(单位)需在审核批复同意当日将全部材料和审核批复向市金融发展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体系。获得批准开复工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疫情防控工作,配齐应急防疫物资,每日对疫情防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各金融机构每天都要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各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状态下每周五将本周疫情防控情况和下周营业计划、网点营业时间、疫情防控安排形成报告报至市金融发展局,其中:保险机构的报告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汇总,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的报告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汇总。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发展局和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开门营业企业督查、检查、指导力度,对不符合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金融机构予以警告、限时整改、暂停营业等措施;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
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