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开复工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特制定全市工业企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第一条 压实防控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本地工业企业疫情防控负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法人对本单位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第二条 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工业企业及时开复工;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复工;规下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陆续开复工。
第三条 制定防控工作方案。企业开复工前,必须成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按“一企一策”要求,周密制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方可复工复产。实行企业开复工情况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每日将疫情防控动态信息上报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第四条 做好防疫物资储备。企业开复工前必须按照卫健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
第五条 实行人员登记检查。开复工企业要掌握全部上岗员工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等情况。对于从外省返辽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员工,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去向、返回时间、交通方式、路径、实时身体状况等,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解除隔离后方可返岗。开复工企业要落实专门疫情防控人员、设立企业员工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实施每日全员体温筛查,并建立员工健康信息台账。一旦员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立即到附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第六条 强化消杀防疫措施。企业开复工后必须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必须做好车间、办公室、会议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食堂、水房、卫生间、员工宿舍和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定期消毒和通风,必要时应安装排气设施;企业对废弃物料、垃圾桶等收集容器必须经常性消毒,及时收集垃圾,按卫生标准做好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减少上岗人员聚集。企业要尽量减少会议,如必须开会,要严格控制人数,参会人员要佩戴口罩并间隔1米以上,保持开窗通风。严禁员工个人厂外购餐,员工就餐采取分餐制,严禁人员聚餐。延长员工就餐时间,保证员工分批分散就餐,保证就餐人员安全距离1.5米以上。严格落实餐厅、厨房、厨具的消毒制度和参与制餐人员的体检制度。员工洗浴场所必须实行少量、多批次淋浴,严禁大池洗浴。
第八条 严格物流环节管控。企业要对进出物流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管控,做好物资进出厂区的消毒工作,并做好外来人员信息登记及相关防控措施。
第九条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员工数量300人以上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疾控机构定期进行疫情防控情况检查;特殊企业需上报市防控指挥部,协调市疾控部门进行疫情防控情况检查。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积极接受卫健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和服从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及时整改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加大疫情防控的宣传引导和舆情指引,宣传到人,提高企业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形成群防群控合力。全体员工上岗前,必须做好防疫知识培训,要将员工返岗须知传达到人。
第十一条 市工信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开复工企业督查、检查、指导力度,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
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