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号令要求,全市涉及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连锁生鲜卖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恢复正常营业;非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开门营业;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可以进行预约服务。
关于顾客
第一条 公众尽量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第二条 前往公共场所时,尽量选择人员较少的时段前往,错峰出行,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第三条 进入公共场所,必须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与陌生人近距离接触。
关于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于从外省返辽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解除隔离后方可返岗。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第六条 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将使用过的口罩统一放置于有盖的垃圾桶内。
第七条 在岗期间,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自身健康状况,监测体温,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按照规定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通过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等方式,随时保持手部卫生。
关于营业场所
第九条 商场、大型超市、封闭市场等人员密集的营业场所要设置专人检测体温,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人员,要及时登记基本信息,建议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第十条 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停止接待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不允许客人在店内用餐,只能提供团餐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配餐等“无接触、非聚集”用餐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允许组织开展大型促销、展览展示等活动,避免出现人群聚集。
第十二条 加强对营业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每天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重点加强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第十三条 洗手间要配备充足的具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要密切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每日2次测量体温,并如实登记。
第十五条 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防控知识海报,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 提倡使用刷卡支付和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关于疫情防控职责
第十七条 商场、大型超市、封闭市场等企业开门营业要制定本企业开门营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储备防护物资,保证疫情防控需要。
第十八条 各企业对本企业开门营业和疫情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确保开门营业不导致疫情传播。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企业开门营业和疫情防控工作负属地监管责任,必须确保将本辖区所有开门营业企业纳入监督范围。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二十条 市商务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开门营业企业督查、检查、指导力度,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
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