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主体】
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1.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