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未到期责任准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