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单位社保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注销登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受理对象、办理渠道、业务属性、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流程图、材料归档。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注销登记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768-2011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GB/T 31596.1-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6.5-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5部分:工伤保险
GB/T 32621-2016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
政发﹝2015﹞75号)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04﹞27号)
3 单位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大厅、无用工、欠费的单位可在网厅办理
3.3 业务属性
前台受理,后台办结
3.4 申报材料
3.4.1.1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见附表)。
3.4.1.2 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撤销、注销、解散、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法律文书或(见附录 B表B.2)
3.4.1.3单位注销申请。
3.4.2 办理流程
3.4.2.1 参保单位因撤销、解散、合并、改制和整理转移等原因依法终止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完成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安置工作,完成参保单位缴费清算,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大厅办理。
3.4.2.2 业务受理岗核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2.2.1 通过核准的,扫描存档申报材料,出具《社会保险业务回执》(见附录 B 表 B.3),并推送到业务经办岗。
3.4.2.2.2 未通过核准的,出具《社会保险业务回执》,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参保单位。
3.4.2.3 业务经办岗核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核准参保单位参保缴费状态,是否欠费、是否有未抵扣完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人员的参保状态、是否有离退休人员和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
3.4.2.4 通过核准的,在系统中进行注销操作,推送到业务复核岗。
3.4.2.5 未通过核准的,推送到业务受理岗。
3.4.2.6 业务复核岗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复核参保单位是否欠费、是否有未抵扣完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人员的参保状态。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已安置,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是否已明确安置。
3.4.2.6.1 通过复核的,通知业务受理岗出具《社会保险业务回执》,短信告知参保单位。
3.4.2.6.2 复核有异议的,推送到业务经办岗。
3.4.3 办理时限
每月正常工作日办理,即时办结。
3.4.4 流程图
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见附录A 图A.1)
3.4.5 材料归档
单位注销登记归档为社会保险管理类(gl),参保单位登记材料(01),保管期限永久(Y),归档材料:
a)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b) 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撤销、注销、解散、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扫描件;c) 单位注销申请。
附表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批准注销、解散等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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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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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注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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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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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关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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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合)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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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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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或宣布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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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往外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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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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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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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经办人∶ 参保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