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
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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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A类,2018年版)》 |
2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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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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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 完税证明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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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分支机构)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1份 |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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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 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 报告表》 |
1份 |
无 | |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
1份 |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3.此事项可省内通办、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