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作废已打印社保票证操作指南

广东省税务局作废已打印社保票证操作指南

41402019-12-20 20:36  95商服网
SX000284 作废已打印社保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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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已经打印的票证存在缴款数据或票证数据错误的情况。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2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需作废的票证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税务局作废已打印社保票证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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