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用人单位增员操作指南

广东省税务局用人单位增员操作指南

76402019-12-16 15:28  95商服网
SX000258 用人单位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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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已与职工建立、确定劳动关系的。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人社函〔2013〕49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缴费、参保登记.宗教教职人员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我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缴费登记,缴费单位类型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2 文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条款号 第九条
条款内容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3 文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5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GDFJ011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宗教教职人员证明》 宗教人员应提供宗教团体和区民族宗教局盖章的《宗教教职人员证明》
原件
1份
3 电子导盘文件 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表证单书】

1.GDFJ011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docx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税务局用人单位增员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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