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额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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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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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06489《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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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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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理委托书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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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满足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7.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纳税人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满足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7.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纳税人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