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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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已开具发票保管到期等原因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空白发票剪角缴销处理或者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设立依据】
|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
1 | 需缴销的发票 | 必报 |
|
【表证单书】
无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4.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行开具,无需缴销。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4.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行开具,无需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