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操作流程说明
76282019-11-28 09:49 95商服网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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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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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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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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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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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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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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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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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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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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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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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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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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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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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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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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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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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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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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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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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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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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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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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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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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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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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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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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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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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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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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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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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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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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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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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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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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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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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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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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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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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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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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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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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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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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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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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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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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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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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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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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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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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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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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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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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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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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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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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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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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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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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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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