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1 功能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
1)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录入申报年度,带出被汇总纳税人清单,并填写申请人姓名,选择证明获取信息,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3、 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
4、 附列资料逐个上传完毕,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申请操作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