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 功能概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本模块对核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季度纳税申报。
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
1)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填写数据后确认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
3、 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3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在进行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非居民资格认定。
2、 在征收域里面走其他纳税核定流程(适用于非居民),核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进而选择具体的缴纳方式和税率等相关信息。
3、 在征收域里面走其他纳税核定流程(适用于非居民),核定征收方式为核定申报。
4、 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