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但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登录时,在主页面中,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2、信息填写
3、预览提交
确认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后,可点击提交。
4、审核中
提交税务人员进行受理。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对应的申请信息;点击“撤销”,可直接撤销申请。
5、完成
税务人员受理之后在“我的已办”中找到申请事项,查看详情后可以看到申请的受理结果以及下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