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功能描述:
由于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
注:如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情形。
操作步骤:
一、进入【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打开表单页面;
二、勾选需要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的记录并选择不予加收日期止。
三、填写确认理由,确定无误后点击【保存并提交】,提交成功后,流转涉税平台,由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向纳税人发送短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