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1. 功能说明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定期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定期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à证明开具à证明开具à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3、前置条件:
(1) 已经正常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4、操作步骤
(1) 步骤1:主界面(点开,提示:未做《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认定》, 且无《汇总申报的非居民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记录,不能办理本项业务!)
(2) 步骤2:填写信息
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不能修改。
(3) 步骤3:提交
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确认/修改】按钮,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4) 步骤4:查看进度
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