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业务概述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般纳税人通过本模块办理增值税期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事项,并提交税务机关受理核准。
操作说明
纳税人登录成功后,通过【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的路径,进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申请功能页面。
一、点击[新增信息],进入“新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单申请填报界面。
二、根据业务据实填报申请表单。
三、申请表单填报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请确认界面。选择[上一步],退回申请表单填报界面可重新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主界面形成草稿,草稿支持修改、删除和查看功能;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涉税事项在税务机关未受理之前支持撤销和查看功能。
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