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操作说明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操作说明

78642019-07-12 16:14  中国政务服务网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可以通过本模块发起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业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在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下申请重新核定定额,可以通过本模块发起申请调整定额业务。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核定管理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系统对核定申请的前置条件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的给出相关提示;校验通过的,进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界面。

进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界面
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定期定额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表: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定期定额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表
(一)纳税人状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统提示“该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办理核定定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系统提示“纳税人不为个体工商户或或私营独资企业,不予受理”。
(二)如果纳税人未做税费种认定,则系统提示“请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如果纳税人虽有主税种认定,但无附加税费认定,则系统提示“请先完善税(费)种认定”。
(三)当“申请事项”选择为“首次核定定额”时,“定额调整原因”置灰,不能选择;当“申请事项”选择为“变更定额”时,“定额调整原因”必选。
(四)“核定有效期起”不能早于系统当前上月(季度)月(季)初;核定有效期起止时间跨度不能超过12个月。
(五)“应纳税经营额”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填写。
(六)“月应纳税额”为非必录项。

四、填写完成后,可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确认信息页面。 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可点击[上一步]按钮,返回填表页面,对信息进行修正;如果确认信息无误,但暂时不准备提交税务机关,可以点击[保存]按钮,先保存所填写内容,状态为“未提交”;如果确认信息无误,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将定期定额核定及调整定额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提交成功后系统给出信息提醒:“提交成功,您的申请事项已提交税务机关审核,请及时查看办理结果。”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填写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
3.当主税和附加税费纳税期限不一致时不可以申请该事项,请先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改。
4.当同时存在增值税和消费税认定,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期限不一致时不可以申请该事项,请先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改。
5.调整定额业务可以通过本模块发起申请,也可以通过【变更纳税定额核准】模块发起变更纳税定额核准行政许可申请并定额调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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