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说明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说明

148322019-07-11 16:39  中国政务服务网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操作说明

纳税人登录成功后,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路径,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功能页面。

一、点击[新增信息]按钮,仔细阅读“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须知”并确认同意后进入“新增增值税发票代开信息”页面。

(一)根据需要选择开票方式,分为“正常代开”和“差额征税代开”,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属于差额征税项目的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代开”。

(二)录入购货单位信息。如果购货方是本省纳税人,系统自动带出其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可进行修改。如果购货方是外省纳税人,需手工录入信息。纳税人可以点击[选择常用购货方]按钮,将常用的购货方纳税人信息保存,方便以后选择带出。

(三)点击“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框,系统自动弹出“货物劳务查询页面”,可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系统支持增加多条同一种类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四)选择发票领取方式,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办税厅自取、邮寄、自助终端领取三种,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领取方法进行选择。邮寄分为立即邮寄与合并邮寄,选择立即邮寄则一个发票代开申请寄送一个邮件;合并邮寄则系统将对你选择合并邮寄的多个代开申请进行统一邮寄(收件地址必须一致)。纳税人选择立即邮寄或者合并邮寄,系统跳出《委托邮寄机构代领取代开发票邮寄送达服务协议》,阅读协议后,提交申请信息。

(五)点击[下一步]按钮,暂不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可点击[保存]按钮将申请表单保存为草稿,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表单提交至税务机关。

二、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提交成功后,系统跳转至缴税界面,核对应纳税款后选择缴款方式发起缴税。目前专用发票代开支持银联在线缴税、云闪付、微信支付及三方协议扣款缴税四种方式。

三、发票邮寄

(一)立即邮寄。

1.纳税人在完成缴税后,进入邮寄订单管理界面,通过【使用新地址】模块填写邮寄地址,也可以勾选已保存的邮寄地址,已保存的邮寄地址可设为默认地址,也可进行编辑、删除操作。

进入邮寄订单管理界面

2.点击【提交】进行邮资在线支付。

点击【提交】进行邮资在线支付

3.对因各类原因未完成邮寄操作及邮资未支付的,可通过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模块,查询发票代开记录后,通过【邮寄】模块再完成邮寄操作。

4.邮资未支付前、邮资支付后税务机关未配送前可通过【删除订单】修改发票领取方式,纳税人删除邮寄订单后,则只能在大厅前台进行自取。

修改发票领取方式

5.领取方式选择邮寄的,必须及时完成邮寄流程,如未完成邮寄操作,税务机关无法进行配送。

6.税务机关已配送的邮寄订单无法取消邮寄。

(二)合并邮寄

1.纳税人完成需要合并邮寄的所有代开申请后,通过【合并邮寄】将需要合并的发票代开申请合并为一个邮寄订单。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合并邮寄

2.根据纳税人信息可查询出待合并代开申请信息,勾选需要合并的发票代开申请,点击【合并邮寄】,进入邮寄订单管理界面,通过【使用新地址】模块填写邮寄地址,也可以勾选已保存的邮寄地址,点击【提交】进行邮资在线支付。已保存的邮寄地址可设为默认地址,也可进行编辑、删除操作。

3.待合并代开发票申请可点击[办税厅自取]修改发票领取方式,领取方式修改后,无法再次进行修改。

4.通过【邮寄订单】模块对发票代开申请邮寄订单进行管理,点击删除可解除已合并的订单信息,删除后,代开申请信息进入待合并信息清册中,纳税人可对发票代开申请重新进行合并邮寄。

5.合并邮寄的发票代开申请寄件地址必须一致。

6.税务机关已配送的邮寄订单无法取消邮寄。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的选项如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

3.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部分差额征税项目代开专用发票,具体包括:旅游服务、物业管理、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签证代理服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国标行业属于以上范围的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4.银联缴款仅支持在InternetExplorer9.0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上操作,其他类型浏览器不能保证缴税顺利完成。 5.超过3个工作日未缴税或缴税不成功的申报单,系统将退回申请事项,并作废已受理的代开申请。3个工作日内缴税失败的可重新发起缴税。 6.不得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自然人;

(2)提供广告服务但未在税务机关登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纳税人;

(3)已选择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4)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人;

(5)申请异地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6)存在逾期未申报、欠缴税费行为的纳税人;

(7)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的不予登记的经营项目;

(9)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

(10)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提供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11)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5)、(6)、(7)项情形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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